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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境外電商累計繳稅337億

引文:

財政部賦稅署昨(13)日表示,境外電商在我國課稅制度行之有年,自2017年起就已建立制度,截至最新統計,境外電商累計貢獻我國營業稅、營所稅合計達337億元。

數位部長唐鳳12日接受廣播電台專訪,主持人提到,境外平台在台灣有大量廣告收入,卻只繳營業稅、不需繳營所稅,不過財政部表示,針對境外電商已有相關課稅制度,目前共143家境外電商在台登記營業稅籍,也多有依規定報繳營所稅,其中包含Facebook、Google等大型電商,都已納入。

財政部官員表示,自2017年5月起,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台幣48萬元,就應申請稅籍登記,並主動報繳營業稅,截至2021年6月底,共已繳納226億元。

至於若境外電商銷售對象為我國境內營業人,則是由境內營業人在給付時扣繳營業稅。

所得稅方面,則從2017年度起,也已建立課稅制度。若銷售對象為境內營業人(B2B),一樣是境內營業人在給付時扣繳;銷售對象是境內自然人,則是在隔年5月所得稅申報季時申報。

財政部表示,境外電商也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經核定後,無論是扣繳、申報皆可適用。統計至2021年度,境外電商貢獻所得稅已有111億元。

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若想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來計算所得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合約、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明確畫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等證明文件,可在辦理營所稅申報時併同申請,也可在申報前就申請適用。


浩富解析: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加速民眾消費行為從線下轉為線上,而隨著線上銷售蓬勃發展,電商營業額與挹注稅收成線逐年增長趨勢。故財政部自2019年起要求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並給予一年輔導期,自2020年起逐步開罰。

倘若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境內的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台幣48萬元,應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額若達到起徵點,卻未辦理稅籍登記,可依營業稅法規定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是否達到稅籍登記標準。若有短漏開發票狀況,營業人可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盡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若營業人有相關問題,應詢問專業的會計師給予建議,以免遭受相關罰則。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2/09/13|翁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