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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單方出售夫妻共同房產並轉移房款,法院判決:少分財產!

引文:

1991年9月,方女士與林先生登記結婚,育有兩女。2021年,因感情不和,方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不准予雙方離婚。

2022年,因法院第一次判決不准予離婚後,雙方關係沒有改善,方女士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主張林先生擅自將雙方婚後購買的某房屋進行出售,並把售房款84萬餘元全部取走,遂要求林先生向其返還70%的售房款59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林先生收到售房款84萬餘元後,在2021年2月2日至2月10日短期內進行大額轉帳、取現或者消費,致該銀行帳戶餘額僅剩4000餘元。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准予方女士與林先生離婚,林先生向方女士支付60%的售房款。

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浩富解析:

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誠實、互信、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無論是離婚訴訟前還是離婚訴訟中,任何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均屬於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可以據此主張轉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具體的分割比例由法官根據當事人請求以及個案情節酌定,比如財產的金額、雙方對家庭財產取得的貢獻大小、轉移一方的主觀惡意程度,以及雙方對撫育子女家庭義務的承擔…等因素。


原新聞出處:【廣州市法院新媒體 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