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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家族信託「資產隔離」之五—中國境內所面臨的挑戰

引文:

市場宣傳常說家族信託可以實現財富傳承、稅務優化和資產隔離,其實每個功能的實現都有其特定的語境、前提條件和具體要求,而非籠統地只要叫「家族信託」,就一定有上述這些功效。本文我們探討家族信託在實現資產保護和債務隔離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在哪些情況下信託會「失能」。

五、境內的家族信託,面對資產隔離時,有哪些挑戰?

挑戰一:家族信託司法實踐尚缺,結果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面對訴訟時,因為中國境內信託起步晚,尚缺充足的相關司法實踐,不確定性較大。例如2020年一起信託財產保全案,對於信託合約項下的款項及收益的凍結,設立人和受益人均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申請,法院於同日作出了兩份裁定,認定信託本金的凍結不屬於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而信託收益的凍結屬於強制執行,但設立人作為提出異議的主體不適格,僅受益人享有對信託收益排除執行的權利。

裁決出來後引起實務界諸多討論,譬如誰有權對強制執行提出異議?《信託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於違反法律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設立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此外,凍結信託本金即使不是強制執行,也應屬於財產保全。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因其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者信託公司專門帳戶中的信託資金採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託法》第17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本案中的強制執行是否如上述規定?

挑戰二:信託實踐局限及條款的批量格式化,可能難以抵擋債權人挑戰

除了司法實踐的不確定性,中國信託權責安排、條款本身批量格式化設置也導致面對債權人挑戰的防禦也不一定到位或有效。中國境內家族信託的業態導致的內在各方潛在的利益衝突、客戶觀念的誤區和誤差、新事物推出被熱追的泥沙俱下,都導致客戶成立了家族信託,但有效性和其想要達到的目的存在巨大鴻溝。


浩富解析:

中國境內信託起步較晚,不僅委託人、受益人等個體對信託的認識不足,法院、信託機構等專業機構也是在摸索中前進,與境外信託還存在差距,中國境內信託還需要不斷完善。


原新聞出處:【競天公誠微信公眾號 2023/06/15|趙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