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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家族信託「資產隔離」之六—境外家族信託一定能實現資產隔離嗎?

引文:

市場宣傳常說家族信託可以實現財富傳承、稅務優化和資產隔離,其實每個功能的實現都有其特定的語境、前提條件和具體要求,而非籠統地只要叫「家族信託」,就一定有上述這些功效。本文我們探討家族信託在實現資產保護和債務隔離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在哪些情況下信託會「失能」。

六、境外家族信託,一定能實現資產隔離嗎?

拋開信託安排和條款設計本身不說,境外家族信託由於資產所在地分散、受託人遙遠、跨境追債和司法查封執行本身就是追及財產的千溝萬壑。這也是為什麼許多高淨值人士離岸信託偏好設立在開曼、BVI、澤西、根西等地以及選用當地的受託人,而不是香港和新加坡,離得越遠就更加安全其實並非全無道理。

但是觀察近來的案例也不難發現,足夠有經驗的債權人和其律師團不會去大洋彼岸的小島上起訴受託人,或者在陌生的信託管轄法之下探討信託的效力,而是瞄準距離更近的、位於主流司法轄區的信託資產,例如銀行帳戶、不動產等,並主張該資產的實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仍舊為設立人;如此一來,法院的判決往往並未涉及對信託設立和信託效力的分析,但卻能夠從結果上擊破依賴信託建立起來的債務隔離保護屏障。


浩富解析:

對此,設立人們也不必過於惶恐。個案都有其特殊性,設立人依舊被視為信託資產的實益所有人往往是因為信託存續的過程中設立人行事逾越邊界,表面上將信託資產的管理和分配權力交給了受託人,實質上還是設立人的一言堂,受託人對設立人從實質到形式都言聽計從,那麼信託資產就很容易被認定依舊由設立人控制和所有。


原新聞出處:【競天公誠微信公眾號 2023/06/15|趙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