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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遺產稅常見迷思 賣房換現金繼承虧最大

引文:

以市價出售不動產後,將所得現金計入遺產稅,通常會比公告價高。

遺產稅常見五大迷思

遺產稅是每個人一生都可能遇到的問題,會計師表示,遺產稅有五大常見迷思,其中很多人認為應該賣房產後換現金繼承,事實上繼承不動產是以公告價計稅,若以市價出售不動產後,將所得現金計入遺產稅,通常會比公告價高。

另外四個常見的迷思,一是重病或最後幾天才移轉財產給子女,實際上,過世前兩年內的贈與都會計入遺產稅,且若未據實申報,可能被補稅加罰款,因此建議贈與移轉財產要及早規畫。

還有人認為,遺產不必任何規畫,等過世之後再說,節稅應該要在生前規畫才有效果;另外有人會想用人頭持有資產,但事實上,借名登記仍屬於遺產,如果被發現,一樣會被補稅。

最後則是以為過世立刻提領現金可以節省稅賦,實際上,過世當時的餘額就是遺產,之後提領不影響遺產數字,且會有刑法偽造文書的問題,因為人過世後其實不能提領款項。

財政部也提醒,常有民眾詢問遺產稅有關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的問題,夫妻之一方死亡,生存的他方請求就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該平均分配數額,依遺贈稅可於核課死亡之一方遺產稅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此外,尚需就夫妻雙方截至亡故日各項財產,備齊載明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且尚未清償負債,也應檢附原始發生日期及現存數額的相關證明。


浩富解析: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得依前述民法之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舉例說明甲與其配偶於民國63年3月1日結婚,甲過世後,其於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900萬元,其配偶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400萬元,所以配偶可以主張25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9,000,000-4,000,000)÷2」元,且該250萬元金額可以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以何種方式移轉財產予下一代,應先考量個人財產多寡、繼承人人數等各種情況,並參考相關稅負及注意政府相關政策,適當規劃高資產客群之房產定要提早規劃傳承。家族辦公室裡聘請各領域的專業人士(台灣律師及會計師、美國澳洲中國及國際會計師和律師)。相關財富傳承家族辦公室業務,可諮詢本所。


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