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高資產族群最擔心,但是不小心,沒搞清楚狀況,就讓你的遺贈稅連補帶罰統統繳出去。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中第9項,唯一連結保險商品
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72萬元以下部分。、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0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白話文的意思就是:這個人死掉的時候,指定受益人拿到的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保險金額指的是於保險單中所載明的「保額」,而不是給付的「保險金」。
例如:某甲投保人壽保險,保單明定保險金額100萬元,但某甲身故後理賠保險金200萬元。100萬元是遺贈稅法中定義的「人壽保險金額」,而非實際給付的「保險金」,兩者看起來一樣,實際上卻有著天壤之別。
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遺產及贈與稅法全文詳見全國法規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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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風傳媒-懶得變有錢 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