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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囤房稅2.0上路倒數 這樣做可享房屋稅優惠稅率

引文:

囤房稅2.0新制將於7月1日起施行,自住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

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了讓同一房地的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認定要件趨於一致,財政部修正房屋稅條例,增訂自住房屋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要件,並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自住房屋稅率由1.2%調降為1%,持有3戶以內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1.2%。

依財政部113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今年7月1日起,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稅務局提醒,如自住房屋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記得於114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並提出申報,就可以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如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自住使用,也請於期限內提出申報。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報者,將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浩富解析:

囤房稅2.0新制將於今年7月1日上路,自住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應於114年3月24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才可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若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期才開始適用。

如未辦竣戶籍登記的自住房屋,則無法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將會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依財政部公告基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最低2.6%,最高可到4.8%,與自住用稅率最大相差4倍,請提早做好節稅規劃。

惟若屋主願意釋出房屋作有效利用,成為公益出租人或投入社會住宅市場,房屋稅也能享有與自住住家用房屋1.2%的優惠稅率。囤房稅2.0鼓勵屋主釋出空置房屋,增加租賃市場供給,只要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就可適用較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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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4/06/07 |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