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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公司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 領回餘額這樣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之後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應將該帳戶結清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1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台幣240萬餘元,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240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自應列報其他收入。


浩富解析:

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新制退休金制度)施行多年來,部分營利事業因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即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乃將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領回賸餘款。而所得稅法第33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辦理清算申報時,應將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計入當年度收益課稅,非謂營利事業因其他情形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即不用列報收入;因營利事業依規定於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則應列報其他收入,實屬合理。故提醒營利事業,如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報當年度之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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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4/8/15 工商時報 |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