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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拍販賣與公司同類商品 背信判刑

許姓女子在賣圍巾的貿易商擔任商品開發助理,又在淘寶網訂購同類商品網拍,被公司認為違反競業禁止規範,檢方依背信罪起訴她;台北地院審理,許女獲公司原諒,法官今天依背信罪判決許女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

28歲許姓女子2015年11月起在一家進口「經典格子流蘇兩用斗蓬披肩」的公司上班,擔任商品開發助理,不過,她上班不到8週離職。

公司指控,許女在職期間,於自己經營的臉書網站,貼上公司販賣「經典格子流蘇兩用斗蓬披肩,任2入599元」的連結網址,發文稱,該公司網站有賣跟她臉書網站所賣的一樣的圍巾;該公司賣的是MADE IN CHINA的貨,她賣的是正韓圍巾,1條才賣290元。

事實上,許女公司賣的圍巾「2入」599元,等於一條299.5元,許女自賣的韓貨1條290元,價差只有9.5元,不過,公司認為許女賣同類商品與公司削價競爭,損及公司利益,因此控告許女涉嫌背信罪。


浩富解讀:

背信罪規定於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又員工在職期間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未經公司允許而販賣與公司同一類型商品為違反其職務之行為,如有致生損害於公司,則可能該當背信罪。

為防範新聞中情事之發生,雇主另可考慮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訂定在職不得兼職之規定,或與員工簽訂在職競業禁止之合約。對相關議題如有疑問,可洽詢本公司專業法律部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