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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財團法人法 今拚三讀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將審議「財團法人法」草案,其中兩大分歧點,一是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管,朝野意見不同,法務部和內政部看法相異。另一是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是否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回歸政府管理,對此國民黨強烈反對,法務部今將在協商時提出最後版本。立法院長蘇嘉全表示,朝野最後協商後,爭議條文將保留送院會進行二、三讀。

由於草案第六十九條,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以捐助財團法人回歸政府管理的「買回條款」,因民進黨內並無不同看法,預料若協商破裂進入表決,法案最終仍將三讀通過,包括蔣經國基金會、中技社等過去政府捐助但出資低於五成的財團法人,將在政府補回基金差額後,回歸政府所有。

立法院臨時會昨天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在宗教法人是否納入問題,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強調,政府支持宗教自由,但應有某種程度的規範,考量現行實務執行面的困難,建議擬訂「宗教財團法人五年內不適用此法」的折衷版本;但內政部長葉俊榮認為應尊重宗教自律,反對訂定日出條款,建議另專案立法。雙方僵持不下。

除了部會歧見,朝野黨團對此也數度交鋒,而且立場混亂。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就說,財團法人法主要為完備洗錢防制機制才修法,為何要納入宗教團體?反對宗教法人納管;司委會民進黨籍召委段宜康則說,宗教團體主張要有宗教團體法才能接受財團法人法及社會團體法監督,但要審宗教團體法時又反對立法,形成互相牽制,他無法接受緩兵之計的反對理由,支持納管。

另外國民黨、親民黨則反對納管。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建議,先排除宗教團體適用,否則審不下去,至於「宗教團體法」要不要列日出條款都可以談。

另一個爭議點是草案第六十九條,即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需要,將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回歸政府管理。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在協商中表示,財團法人經過幾十年的演變,經營權由公轉私,政府就算要以市價買回,也要看這些組織的意願;財團法人不願「嫁」、政府卻執意要「娶」,根本是「霸王條款」。

對此法務部長邱太三解釋,立法目的主要是提供各事業主管機關,檢視過去捐贈的財團法人組織,是否有達到政策目的的管道;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也強調,此條文「還是有前提」,只有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期轉為民間性質的財團法人才可能適用。

民進黨立委許智傑強調,立法沒有針對性,主要是希望檢視這些財團法人是否符合原先設立的政策方向。此修法不是針對哪個團體,政府也並非「買回」這些組織,而是強化政府在這些組織中的主導權。

最後朝野經數小時的討論,決定由法務部再重新草擬條文。朝野各黨將繼續針對歧見討論,預計今天院會就會完成三讀。


浩富解讀:

依照我國民法之規定所成立之法人,可分為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兩大類,社團法人之是「人的集合」,其成立基礎在於「社員」;財團法人則是經過一定之程序,將特定財產獨立出來而使該財產成為能夠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法人,故財團法人之權利義務主體是「財產」。另外,根據我國司法實務,財團法人之設立需以公益為目的。

然而,關於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管理,仍然是依照民法相關規定為之,其規範內容已無法因應社會變遷,亦未能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間之不同性質為適當管理,已久為社會所詬病,因而促使本法之制定。

草案內容主要是按照前開財團法人之政府色彩或民間色彩採取不同之管制密度,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其設立是為了政府之行政任務需要或達成特定政策目的,故採高密度監督,並強化管理規定,以杜絕弊端。至於民間財團法人,則採低密度管制,僅就設立程序及許可要件、財團法人資金之運用、董監事利益迴避、董監事濫權處理及主管機關備查與管理等較基本事項為規範,其餘部分則依私法自治原則,尊重各財團法人之章程自由,以促進財團法人從事公益之目標。

設立財團法人是企業或個人節稅之途徑之一,若有設立財團法人相關之任何疑問,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