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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史上最衰雇主」脫魯 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老闆改判免賠

引文:

犯下八里雙屍命案的媽媽嘴咖啡店長謝依涵,獲得無期徒刑定讞。死者陳進福的家屬起訴,要求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與謝依涵等人賠償,一審判決謝依涵須賠償631萬餘元,二審改判呂需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呂被封為「史上最衰雇主」。案經更審,更審法院8日改判謝依涵獨力賠償631萬,呂炳宏等免賠。可上訴。


浩富解析:

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案法院即係因呂炳宏提出「已善盡雇主之注意義務」之證明,爰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呂炳宏免與謝依涵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同條第2項則規定:「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若往後被害者的家屬向謝依涵請求損害賠償未果,法院還是可以依照被害人之聲請,命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的損害賠償。

因實務就「執行職務」之認定,多採「客觀說」,只要有行為外觀,即足認該受僱人是在執行職務。因此,舉反證推翻法院的認定,並不容易。即便推翻了法院的認定,免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仍難逃188條第2項關於「衡平責任」的規定,身為僱主的您請多加注意。

有任何民事訴訟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EtToday新聞雲 201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