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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無酬拍攝高雄觀光MV遭抨擊!白冰冰喊「不爽就提告」,預計求償1億

引文:

藝人白冰冰日前無酬擔任高雄市代言人,不料後續卻引起許多風波。白冰冰16日出席活動,針對因代言高雄拍攝《來去高雄》MV飽受網友批評一事回應說,自己沒看「酸民留言」,但身邊很多人都要她提告,她則強調已開始搜集資料準備提告,若真開告將預計求償1億,捍衛自己的名譽。

至於何時提告?白冰冰說,「不爽的時候」。白冰冰指自己沒做什麼事卻不斷被有心人攻擊,所以要他們賠錢,然後拿去捐作公益,更不滿的質問難道是「柿子挑軟的吃呀?」說自己看電影最好了,可以把悶氣都尖叫出來。


浩富解析:

本案中藝人白冰冰對於「何時提告」的問題,給了「不爽的時候」的回答,然而針對此類妨害名譽案件,被害人若欲主張權利,仍受到除斥期間、告訴期間等法定期間的限制,若逾法定期間起訴或告訴,很有可能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名譽」,即為前開人格權(法益)之一種,若受有損害,得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然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案中白冰冰明顯已然發覺網友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再怎麼「不爽」,也應於發現侵害的二年內對網友起訴,否則依前開規定,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旦「消滅」,便再也無法主張。

刑事方面,網友多以文字評論白冰冰之《來去高雄》MV,若涉及毀損白冰冰名譽,可能有違反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虞。另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前開加重誹謗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逾此期間,檢察官將依同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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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風傳媒 201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