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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戲說台灣》呂嘉興店內爭執遭PO網 告網友敗訴確定

引文:

曾演出《戲說台灣》、《藍色蜘蛛網》的演員呂嘉興,2015年間因買衣服糾紛,與店員發生爭執,過程遭鍾姓女網友錄影,並以「沒有發票就是不能退」為題,放上臉書。呂嘉興不滿,認為網友的行為涉嫌妨害名譽,提出告訴。一審網友無罪,呂嘉興上訴二審,高院仍判決無罪,全案確定。


浩富解析:

妨害名譽罪,包括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而以目前民眾常常使用之社群媒體臉書而論,無論是在自己的臉書頁面或他人的臉書粉絲團、臉書頁面張貼辱罵他人之文字,實務上認為只要進入該頁面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即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在相關頁面上以使用文字方式散布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亦仍該當於加重誹謗罪之以散布文字方式犯罪,得加重其刑。因此,除非能證明發表言論是屬善意,或是所談論之事事關公益,可受公評,否則就存有被控告之風險,網路上發言、轉載分享,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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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ETtoday新聞雲,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