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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LINE洩漏搜索行動 調查局台南處副主任涉瀆職交保

引文:

調查局台南市調處本月初接受檢方指揮偵辦一起吸金案,檢察官事後檢視扣押手機證物內訊息,意外發現劉姓副主任涉嫌在搜索行動前和涉案人有LINE的通聯,懷疑他涉嫌通風報信,高雄地檢署昨指揮調查局南機站搜索台南市調處,深夜複訊後以瀆職罪嫌,諭知劉8萬元交保。


浩富解析:

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瀆職罪章的「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本條文的犯罪主體為公務員,而公務員之定義明訂於刑法第10條第2項:「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行為人犯罪之手法則為「洩漏」或「交付」。本案中,嫌犯就涉嫌以LINE通訊軟體的方式,將搜索情報「洩漏」給涉案人。

至於本條文第一項所保護之客體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調查局的搜索行動情報應不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之相關事項,然仍應被視為機密事項。除了本件的搜索行動情報之外,個人之車籍、戶籍、前科、勞保、報稅等資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保守該等秘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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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