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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影音〉行政院通過廢止印花稅法,降低交易成本以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

引文:

行政院於日前通過廢止「印花稅法」,有鑑於廢止印花稅可降低交易成本,對於促進經濟成長有正面助益,讓全民受惠。對於地方稅收減少部分,則會以專案全額補足地方所減少的稅收,各縣市不會發生實質稅損,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指出,過去政府因缺乏機制掌握社會上各式經濟活動,於是就直接要求民眾在交易憑證上貼花、課印花稅。但印花稅實施至今,時空環境早已改變,隨著稅制成熟,政府掌握經濟活動的機制已相當完善,且印花稅占總體稅收的比重也逐年下降,重要性也已不若過往。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由於同一交易行為須核課印花稅及營業稅等稅目,有重複課稅的疑慮,且徵納雙方對於是否構成課稅憑證及究屬何類課稅憑證,也時有爭議;對於印花稅採貼花或彙總申報完稅方式不易控管,易生逃漏;甚至主張合約於國外簽訂,藉以規避稅負;此外,印花稅稅源可跨縣市流動,造成地方政府間爭稅情形。因此,廢止印花稅法可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的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對於促進經濟成長有正面助益,更可讓全民受惠。

行政院最後表示,對於地方稅收因此短收部分,有鑑於印花稅屬百分百直轄市及縣(市)收入,若經立法院審議廢止印花稅法,未及納編預算的年度將先由該院衡酌中央政府財源,統籌規劃全額補足各地方政府減少的稅收;之後的年度則由財政部編列預算作為替代財源,未來納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通盤處理。


浩富解析:

本新聞係接續行政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第3668次院會決議而來:

一、財政部函以,依現行「印花稅法」規定,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為在我國境內書立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鑑於外界對印花稅及營業稅等稅目時有重複課稅疑慮,又該稅目存在完稅方式不合時宜且不易控管,及部分憑證性質難辨識,造成徵納雙方爭議等問題,近年倡議廢止該稅聲浪不斷,考量上開理由及廢止印花稅可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俾促進經濟成長,本部爰擬廢止「印花稅法」,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廢止之。茲以23年12月8日制定公布之「印花稅法」,隨經濟發展及社會變遷,相關稽徵行政已不合時宜,爰擬依上述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辦理廢止。

按現行之印花稅法第7條:「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一、(刪除)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確實對人民有重複課稅疑慮,且印花稅之數目確實不小,對人民也是額外之負擔,故本所樂見其成印花稅之廢止。

若有相關稅制、所得稅申報、繳納、扣除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法源法律網 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