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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謊稱從武漢返台 通緝犯罪上加罪

引文:

武漢肺炎疫情席捲,一名通緝犯遭逮時竟謊稱從武漢搭機返台,員警見其身體確有不適,緊急讓他戒護就診,結果是一般感冒,通緝犯罪加傳染病防治法及社維法。

台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今天表示,1月30日逮捕潘姓公共危險罪通緝犯,潘男遭逮後見派出所內員警都戴口罩,即表示自己1月初也因工作關係,經過武漢,再轉從香港搭機返台,前幾天曾有發燒症狀。

員警聽聞後,當下雖查無潘男入出境紀錄,但見其身體確有不適症狀且堅稱數日前剛返台,為求防疫慎重周延,緊急先將潘男戒護送醫,並向移民署及潘男工作公司查證,確認他謊報入出境紀錄。

另經醫院詳細檢驗及診治後,潘男僅是一般發燒感冒症狀,並非感染「武漢肺炎」,經留院觀察二日後出院。

警方除將潘姓通緝犯逮捕歸案外,有關謊報部分,另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浩富解析:

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延燒,真假消息也隨之在網路上瘋傳,若散播有關疫情或個人病情等不實訊息或轉貼不實訊息都有可能觸法。

這位通緝犯將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及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優先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處以刑罰。

此外,此位通緝犯因係裁判確定前犯此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將合併之前的公共危險罪數罪併罰之。

按若有因假消息或散佈謠言而遭行政處罰或觸犯刑事犯罪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中央通訊社 202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