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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容留非法移工,雇主、派遣公司都要罰

引文:

利用派遣公司找非法移工工作就可免罰?答案是行不通。國內工地或工廠缺工,常找派遣公司派遣人力,但派遣公司指派的外籍移工其實都是非法移工,被查獲就會以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但用人單位事後常以非雇主卸責,甚至提出訴願。勞動部表示,使用人力的單位雖然不是非法移工的雇主,但是《就服法》對於非法移工規定,非法聘雇與容留都有罰則規定,雖然使用人力的工廠或工地非屬雇主,但也負有管理責任,對派遣來提供勞務的外國人,應該有查證身分義務。由於類似狀況不少,且若五年內再犯,就會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20萬元刑事罰,因此提醒事業單位特別留意。


浩富解析:

按《就業服務法》 (下稱本法) 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若二者間具聘僱關係,則為本法第57條第1款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所規範。又上開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該外國人有勞務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勞務報酬之約定者,則難辭無聘僱關係存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 號令參照)。若經主管機關做成罰鍰處分,自該處分合法送達之次日起五年內再違反同一條款規定時,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將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元罰金之刑事處罰(勞動部103年3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030004951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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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聯合新聞網 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