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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高虹安若一審判刑即停職 市長職務將由副市長代理

引文: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貪汙、背信等罪,北檢今偵查終結,將高與多名助理依貪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雖然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特別建請法院宣告將高虹安褫奪公權,不過新竹市政府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貪汙治罪條例等,起訴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即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也就是說高虹安若一審被判刑即停職,由副市長蔡麗清代理。

新竹市政府指出,依北檢新聞稿資料可知,高虹安起訴罪名為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根據地制法第78條第1項相關規定,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職務,市長停職將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根據地制法第82條第2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因此高虹安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度將停職,由副市長代理。

新竹市政府也表示,若終審判決高虹安有罪確定,根據地制法第79條第1項,將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案件若經二審改判無罪,可復職;但判刑確定者,將解職,並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就不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

新竹市政府指出,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刑期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上訴第三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法定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


浩富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一項:「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故若第一審遭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用經過公務員懲戒程序,則會立即停止職務。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一項:「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同時依第方制度法第82條第三項:「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故應於事實發生時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滿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以上立法係考慮到相關成本和效率,上次立委補選,係依同法第81條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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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3/08/14|王駿杰、黃羿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