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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善用免稅額將財產贈與子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同)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贈與財產給子女、親屬或其他第三人,須計入贈與總額,若全年度累計贈與財產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自98年1月23日起每1位贈與人每1年有220萬元的免稅額,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當夫妻運用免稅額,贈與子女財產時,免稅額均應單獨使用,即使夫妻主張聯合財產制,或由金融機構聯名帳戶中贈與資金給他人,夫妻亦僅能各自享有其220萬元的免稅額,不能由其中1人代表贈與,要求免稅額合併以440萬元計算。


該局舉例,若先由甲君以自己的銀行匯款220萬元至其妻乙君的銀行帳戶後,甲君乙君再各自以自己的銀行帳戶匯款220萬元至其女丙君的銀行帳戶,丙君合計獲贈440萬元資金,且全年合計都不超過該年度各自的免稅額220萬元,又夫妻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故可免徵贈與稅。


反之,若甲君匯款220萬元給乙君,再以乙君的銀行帳戶匯款440萬元給丙君,雖丙君亦是獲贈440萬元資金,惟是自乙君的銀行帳戶匯款,贈與總額超過乙君個人全年可運用之免稅額220萬元,如此須繳納22萬元贈與稅【(440萬元-220萬元)×10%】。


該局提醒,夫妻若要運用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規劃贈與子女財產,須以各自名下的財產進行贈與,以免因超過免稅限額被補徵贈與稅。


【載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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