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812756c1db339061552197c0172c9dc

【台灣稅務】營業人以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應如實報繳相關稅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個人帳戶收取貨款,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現今消費付款方式多元,除以現金付款外,尚可以匯款或刷卡方式支付價金。近來該局即發現部分營業人僅申報刷卡收入,另要求客戶將貨款匯至負責人或其親戚好友等個人帳戶、或將收取之現金款項存入該等帳戶之方式規避稅負。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並認列營業收入,倘有藉個人帳戶收款、短漏報營業額之情事,經查獲將予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加處罰鍰。


浩富解讀:

國稅局為執行「財政部106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106年4月1日起進行營業稅選案查核,將針對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退抵稅款、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已辦理登記而未據實申報銷售額以及無零稅率之適用卻申報為零稅率等異常情形均為本次的查核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