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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能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能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台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得請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有課稅所得200餘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補稅8萬餘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云云。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得請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者,於稽徵機關未核定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得選擇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浩富解讀:

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選擇申報,申報前可先行試算哪種方式較節稅。

若被國稅局稽查時則只能一般標準扣除額方式補報併處罰。在國稅局未查核前都可自行選擇有利納稅義務人的方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