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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部落客與飯店合作代銷住宿券,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部落客與飯店合作,透過網路代銷住宿券,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依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


浩富解讀:

現今消費通路多元化,許多個人如部落客等會於各式網路平台上經營事業,透過代銷或代購的方式賺取佣金或手續費,如每月銷售的金額有達到起徵點,應如實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