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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國內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之網站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課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邇來接獲民眾詢問若國內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之網站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收取款項者,除了國內營業人就其自境外電商營業人收取之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予境外電商營業人外,境外電商營業人就其向境內自然人收取之價款亦須全額報繳營業稅,是否導致重複繳納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3規定,境外電商取得與其專供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使用且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得於營業稅申報時,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並無重複課徵營業稅疑義。


浩富解讀:

106年05月01日起針對外國事業於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超過48萬元者,應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許多境外電商營業人會有疑慮是否有重覆課稅問題,針對境外電商營業人而言,雖須全額報繳銷售金額,但也會取得委託代銷的國內營業人所開立的進項發票,進銷抵減後境外電商營業人實際申報的只有差額,不會有重覆課稅的問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