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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夫妻合報及分用售屋利得豁免 (二)

上篇文章。舉例來說,蘇先生與太太姚女士於2015年結婚,他們各自擁有一套婚前房產,於2016年同時售出(均各自住滿兩年),蘇姚可各自申報售房獲利豁免至於25萬元。

國稅局是否滿足售屋利得豁免的關鍵四問時有如下四答:

  1. 你是否過去五年在此居住了至少兩年?
  2. 你的配偶是否過去五年在此居住了至少兩年?
  3. 你在過去兩年中是否使用過售屋利得豁免?
  4. 你的配偶在過去兩年中是否使用過售屋利得豁免?

自住售屋或投資換屋(1031)條款雖已經耳熟能詳,卻並不完善,多有爭議之處。很多出租房出租若干年後,自住兩年賣出以享用50萬(25萬)利得豁免條款。國會議員提議完善修改條例,按自住「比例」豁免(Prorate)。例如John與Julie五年前買房先出租三年,然後收回兩年賣掉賺了50萬,只能豁免20萬,出租時期賺的30萬仍要交資本利得稅。


浩富解讀:

若是國會議員的提議通過,售屋利得豁免的金額必須依照居住與出租的比例來扣抵,則一般而言納稅義務人的豁免額會降低。對於擁有多處住宅的納稅義務人來說也比較不利稅賦,欲售屋的民眾們該注意了。

每個納稅義務人的財務狀況與需求不盡相同,報稅的方式也有差異,若有申報或是諮詢的需求,建議還是和專業的美國會計師接洽商談,尋求更正確、更量身打造的專業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