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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繼承債權 別忘申報遺產稅

經手被繼承人遺產,需要注意債權是否納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近日指出,查獲一案例為被繼承人生前借與他人資金,直至死亡時尚未歸還,但此債權卻未被繼承人納入申報,經查後遭國稅局認定需補徵遺產稅。

此案是被繼承人A君在世時,因B公司有購置機器之需求,故向該公司股東的A君借款1,200萬元,而此筆款項直至A君死亡時仍尚未償還,也就是說A君對B公司仍存有1,200萬元的債權。然而,A君的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卻遺漏申報此筆債權,最終,國稅局清查後認為需補徵遺產稅120萬元,並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一般民眾時常以為被繼承人死亡時,若是銀行帳戶已無存款,即不需列入遺產稅申報。然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只要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死亡時留有財產時,應就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其中,財產的認定是指動產、不動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針對此案,A君死亡時遺留對他人的債權,也屬於其財產價值範圍,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中區國稅局提醒,大眾在面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存款流向,可透過金融機構取得相關資訊,官員提到,繼承人在申報時應從被繼承人的存摺、匯款與資金流向等方面多方檢查,避免有遺產短報、並遭到事後要求補徵與罰鍰的可能。官員指出,除了債權以外,被繼承人的「死亡前兩年贈與」也是大眾申報時常見的遺漏項目,同樣屬於必須列入遺產申報的範圍。


浩富解讀:

所以若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所投資企業或公司之股東往來,到死亡時,若為清償返還者,屬於被繼承人之債權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主要係依民法第309條及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債之關係並未消滅,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依據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故遺贈稅法第16條第13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繼承人所繼承之「債權」,雖應計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但如有證據足以證明該「債權」無法收取時,該「債權」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亦無須繳納遺產稅。有關帳務處理或個人稅務規劃等相關問題,可洽專業會計師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