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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產創條例三讀 租稅牛肉上桌

立法院院會已經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給予三大租稅優惠,包括個人天使投資人半數投資額可抵稅;有限合夥創投不必繳營所稅;員工薪酬股票、技術入股等不限期緩課,至移轉時才課稅。另外,明定閒置工業區土地「先罰後賣」。

為解決五缺中的缺地問題,特地於產創條例中訂定解決辦法,根據三讀條文,未來經主管機關盤點後認定為閒置工業區土地者,經公告期兩年後仍未改善,先依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下之金額開罰。若所有人未依照期限提出改善計畫或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政府可在查估該土地市價後強制拍賣。

為吸引國際資金來台投資,參考國際課稅制度,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如符合出資總額達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及投資於新創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採低者)等條件,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亦即營利所得免課營所稅,僅針對合夥人課綜所稅。

協助新創公司取得營運資金,個人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二年之新創事業公司,其投資金額50%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但要求持股至少要兩年。

此外,為鼓勵創新研究,未來技術入股、學研機構創作技轉股都可在取得當年免計入課稅範圍,並待移轉時再據「時價」課稅。


浩富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大翻修, 修正條文自公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實施。本修正案有以下幾個修正重點:

  1. 將有限合夥事業納入,適用研發支出最高抵減30%。且於108年底前成立的有限合夥事業,實收出資額達3億元,且投資新創事業達實收出資5%或3億元以上者,可採穿透法則課稅,即事業本身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收益歸合夥人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若合夥人為國內營利事業,則股利所得免稅,以避免雙重課稅。
  2. 為鼓勵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凡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兩年之同一新創事業達一百萬以上且持有股票達2年以上,得於投資期間屆滿之當年度,按投資金額之50%自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每人每年最高可抵減300萬元。
  3. 公司分紅股票在500萬元內,可選擇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待移轉時再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以智識産權作價取得之股票,則延長至股票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
  4. 未來工業用地若閒置逾三年未開發、經公告兩年未能改善,可先罰土地公告現值的10%,若仍未能提出改善計畫,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主管機關可在查估市價、審定合理價格後,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拍賣。
  5. 未來國營事業須投入一定比例的研發經費,且因此所辦理的採購案,可採限制性招標,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所獲研究成果,亦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新法令對於股票緩課之時點及所得屬性有了重大變革,企業與個人宜謹慎評估取得股票年度課税或缓課對相關稅負之影響。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可洽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