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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贈與婚嫁子女 雙倍節稅要抓準時點、金額

「有錢沒錢,娶個老婆好過年」,但如果父母親可以提早規劃、善用遺贈稅法中的「贈與婚嫁子女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規定,將可為新婚子女省下大筆贈與稅負。

不過,財政部國稅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凡是主張贈與婚嫁子女財物的時點,訂婚或結婚的前後半年,稅局皆會體諒從寬認定,但若超過一年稅局恐難採納。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而婚嫁贈與是以「子女結婚人數」計算,父母各可贈與每人100萬元,再加上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可達成雙倍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林爸爸與林媽媽的大兒子林大寶今年娶媳婦,就林爸爸來說,可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再加上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則林爸爸共可贈與大寶320萬元。


浩富解讀:

「基本上在子女訂婚或結婚前、後的3~6個月」之內,父與母各贈與的100萬元,國稅局都會認定免納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稅。但過去曾有案例,納稅義務人主張在子女結婚前一年的贈與是婚嫁財物,但因為「與婚嫁時點落差太大」,國稅局並未採納,仍須納入贈與總額計算。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的戶籍資料,如申報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予列管,待登記後補附,以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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