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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中國:如何解決隔代傳承之難?

張老先生是一位「老北京」,九十歲高齡。老伴多年前去世,有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都已結婚生子。2011 年,張老先生立下遺囑並進行了公證,遺囑表明他死後,四合院由孫子張小帥繼承,其他財產則由兒女們平均繼承。2014 年9 月,張老先生仙逝,2015 年初,在海外讀書的張小帥回國,當他拿著爺爺的公證遺囑去辦理四合院的過戶手續時,遇到了非常大的麻煩:張小帥作為孫子,對爺爺的遺產沒有直接繼承權,因此該遺囑只能認定為遺贈。但遺贈必須由受遺贈人在兩個月內進行口頭或書面表示接受遺贈,否則視為拒絕接受!張老先生仙逝迄今已四月有餘,早已過了表示期限,該遺贈失去效力,四合院只能由老先生的兒女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我們會驚奇地發現,第一和第二順序繼承人中找不到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就是說,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的權利!於是就出現了開頭的那個案例。如何把財產直接進行隔代傳承?方法有以下幾種。

附條件的贈與,並進行公證:

張老先生和孫子張小帥可以簽訂贈與合同,張老先生將四合院贈與給小帥,並辦理過戶登記。但同時約定一些限定條款。但這不能解決孫子未成年的財產持有、孫子揮霍財產及未來孫子婚姻財產混同的問題。

以爺爺為投保人,孫子為被保險人,購買年金保險,相當於傳承一套金融房產。人壽保險的優勢:

1. 傳承財產的專屬性  2. 有控制力的傳承  3. 有效對抗孫子的債務  4. 年金十分穩定  5. 可以實現秘密傳承。

但也有一些不足:1. 目前中國國內10 歲以下的被保險人不能隔代投保,而且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年齡也會有範圍限制。  2. 無法對抗爺爺的債務。  3. 只能傳承現金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及非金融資產不能直接傳承。

設立信託:

信託財產可以是這套四合院加上部分現金,也可以直接將四合院賣掉,將所得資金放入私人信託之中信託方案不僅具有以上各種方法的優勢,還有以下幾個自身優勢:

既避免前述方法中有關時效、糾紛、監護人挪用、夫妻分割、死後無法控制等問題,保障受益人無論何時提出權益。又規避了遺產稅。而且可以保護隱私。私人信託條款,除非法律法規及信託檔的規定,任何人、任何機構都無權查閱,受託人也無權向任何人、任何機構披露與該私人信託有關的任何資訊。

當然,私人信託也並非完美無缺,其缺點主要有兩個:

1. 一定的過戶費成本,並且以機構的名義持有房產,每年需要繳納的房產稅。

2. 信託存續期間,每年面臨一定的信託管理費,這也是前面四種方式所沒有的。


浩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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