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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列報規定


浩富解析:

本月底為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許多民眾及營利事業會對其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進行捐贈,此捐贈之相關費用若符合相關規定,可於所得稅申報時扣除,故需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帳上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者,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惟應注意捐贈時應特別注意捐贈的「對象」和「時間」,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一、對政黨之捐贈,政黨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二、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定期間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三、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綜上,提醒如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除注意限額、捐獻期間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務必於捐贈時取得符合規定格式之收據,並妥善保存,俾供明(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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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稅務新聞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