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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國人兩岸所得 須一併申報


浩富解析:

許多民眾會誤以為非台灣之來源所得都算「海外所得」,但必需特別注意,若有大陸來源所得,是需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要和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若其所得已在大陸地區繳納稅款且已取得中國大陸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經海基會驗證後,可自應納稅額中抵扣,惟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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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聯合報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