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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中港稅收安排的14個問題解答 (二)



引文:

中港臺三地的緊密經濟關係推進越來越多香港居民或者有香港身份的台籍人士在中國大陸生活及工作。

(七) 問:如根據「全面性安排」同時為香港及內地雙方居民的個人,怎樣解決雙重居民身分的問題?

答:就解決同時為雙方個人居民的問題方面,「全面性安排」採納了OECD範本的標準,依次按照他在那一方有永久性住所、他與那一方的經濟關係較密切、他習慣性居住在那一方及雙方主管當局協商解決來決定他屬那一方居民。


(八) 問:「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指那十二個月?

答:「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這句子是有兩個含義的,一是可以跨年度計算有關的停留天數,二是可以移動計算。所說的十二個月可以在有關納稅年度的任何一日開始或終了。

以香港為例,在2007/08課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12個月是指任何一段為期12個月的時段,其開始或結束日是在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這段時間內。換句話說,該時段最早可在2006年4月2日開始(結束日期為2007年4月1日),或最遲可在2008年3月31日開始(結束日期為2009年3月30日)。

作為過渡性安排,雙方同意不計算在「全面性安排」適用前的日子。因此,香港只會考慮有關的內地居民,在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0日這段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內,是否在港停留超過183天。內地則會考慮有關的香港居民,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這段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內,是否在內地停留超過183天。


(九) 問:請舉例解釋「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答:以香港2008/09課稅年度為例,我們要考慮的時段為2007年4月2日至2010年3月30日。如果有關的內地居民沒有在這段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內在港停留超過183天,他在2008/09課稅年度才符合在香港「停留期不超過183天」的免稅規定。

以內地2008納稅年度為例,我們要考慮的時段為2007年1月2日至2009年12月30日。如果有關的香港居民沒有在這段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內在內地停留超過183天,他在2008納稅年度才符合在內地「停留期不超過183天」的免稅規定。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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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WEALTH財富管理 來源:香港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