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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中港稅收安排的14個問題解答 (一)

引文:

中港臺三地的緊密經濟關係推進越來越多香港居民或者有香港身份的台籍人士在中國大陸生活及工作。

(一) 問: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在什麼情況下可按「全面性安排」獲免繳內地稅或所付內地稅款可獲抵免?

答:在「全面性安排」下,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所得的報酬,若果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可以在內地免稅。這3個條件是:

  1. 他在有關的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12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2. 該項報酬並非由內地雇主支付或其代表支付;
  3. 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內地的常設機構所負擔

若不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則有關報酬會在內地徵稅。如果有關報酬須同時在香港徵稅,在內地所繳稅款可以按「全面性安排」獲得稅收抵免,或者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在內地已繳付稅款的入息可以獲得豁免。

但請注意,香港居民擔任內地公司的董事所收取的董事費及其他類似的款項,需要在內地徵稅。該董事費等在香港不用徵稅。


(二) 問:怎樣計算「停留」在內地或香港的天數?

答:會採用「身處當地天數」的方法。根據國際慣例,入境或出境的當天及在內地停留的期間,不論每天停留時間多少或停留原因,均當作一天計算。


(三) 問:在「全面性安排」中,香港個人居民的定義是什麼?

答:「全面性安排」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說明,香港個人居民是指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四) 問: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是否就是香港個人居民?

答:這個未必一定。我們要考慮的因素是有關人士是否「通常居於香港」。


(五) 問:怎樣才算通常居於香港?

答:一般而言,若個人在香港保留一永久性住所,用作他本人或其家人生活的地方,他會被視為通常居住於香港。其他會被考慮的因素包括:他在港逗留天數;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他主要在香港還是在外地居住。


(六) 問:在香港個人居民的定義方面,「逗留超過180天/300天」是連續還是累計計算?

答:無論是連續或累計計算均可。只要個人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一次或多次逗留期間總共超過180天,或在兩個連續的課稅年度內(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在香港一次或多次逗留期間總共超過300天,會被視為香港居民。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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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WEALTH財富管理 來源:香港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