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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中港稅收安排的14個問題解答 (三)



引文:

中港臺三地的緊密經濟關係推進越來越多香港居民或者有香港身份的台籍人士在中國大陸生活及工作。

(十) 問:在計算稅額時,如何計算香港居民在內地停留的天數?

答:在計算稅額時,每段停留期間的停留天數會採用「身處當地天數減1」的方法處理,即如1月2日入境,1月5日出境,計三天而不是以身處當地天數計的四天;然後累計在相應納稅年度內的總停留天數。由於跨境工作的人數不少,國家稅務總局及香港稅務局已取得共識,如果同一天往返兩地,而在兩地均有提供服務,則按半天計算。如果在同一天往返兩地而只有在內地提供服務,則計算在內地停留1天。


(十一) 問:如果內地居民在香港因從事受雇工作取得收入,但他不符合「全面性安排」第十四條的免稅規定(例如他的報酬是由香港雇主支付),而他在有關課稅年度到訪香港不超過60天,他是否可獲在香港豁免繳納薪俸稅?

答:香港一般遵循「孰優」原則,即以「全面性安排」或《稅務條例》何者對納稅人而言較優惠為准。在上述情況下,納稅人雖然不符合「全面性安排」的免稅規定,他仍可按《稅務條例》,因到訪香港不超過60天而無須在香港繳納薪俸稅。


(十二) 問:董事費收入與受雇收入的處理是否一樣?

答:董事費和受雇收入的處理是不一樣的。「全面性安排」第十五條規定,一方居民作為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取得的董事費和其他類似款項,可以在該另一方徵稅。換句話說,兩地居民擔任公司董事而收取的董事費,公司居民地一方有徵稅權,不須考慮該董事在各地停留的天數和實際執行職務所在地。因此,香港居民擔任內地公司董事而收取的董事費,應全數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樣地,內地居民擔任香港公司董事而收取的董事費,應全數在香港繳納薪俸稅。


(十三) 問:香港居民須辦理甚麼手續以在內地享受「全面性安排」下的待遇?

答:申請人須在內地直接申請享受「全面性安排」下的待遇。自2015年11月1日起,為申請享受「全面性安排」下的待遇而提交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申請人不需要夾附《關於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證明的函》。


(十四) 問:對一個「合夥」而言,怎樣才算是「根據香港的法律組成」的?

答:如果有關的合夥協議書是在香港簽署的,或有關口頭協議是在香港議定的(concluded),則該合夥便算是「根據香港的法律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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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WEALTH財富管理 來源:香港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