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78792b1ce697fc80a6be7bc696ae1

【台灣法律】打「台大」名號賣礦泉水 佳和食品被控侵權還繼續賣下場更慘

引文:

因生產金蜜蜂冬瓜露而聲名大噪的「佳和食品」,因使用「台大」商標賣礦泉水,被法院判要賠償台大8萬多元後,仍繼續販售侵權商品,結果被加告刑事違反《商標法》罪嫌,雖然最後佳和取得和解,獲台大決定不追究,台北地檢署20日依職權處分不起訴佳和吳姓負責人,但佳和民事賠償部分已被追加判賠共15萬元確定。


浩富解析:

按商標法第68條之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第二款)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本案中佳和食品因涉嫌使用台灣大學所享有之商標「台大」、「臺大」等,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商標權人得依同法第69條規定,請求除去損害以及相關損害賠償;另依同法第95條之規定,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人更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處分。

若有任何商標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ETtoday新聞雲 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