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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BVI首次執行中國內地的判決!利用BVI公司隱匿資產的客戶注意了!

引文:

今年1月,BVI法院作出了一份判決,這份判決不同尋常,這是BVI第一次執行中國內地的判決。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比如通過BVI公司等持有資產的人,在內地法院被債權人告贏了的話,債權人可以直接去找BVI法院執行BVI公司裡的財產。


山西煤老闆和他通過BVI公司持有的資產

根據BVI高等法院此次發佈的判決書(BVIHC(COM) 0032 of 2018),原告為「興業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被告為Xing Libin(下稱「邢先生」)。

邢先生,一個山西煤老闆,2013年就有媒體稱其資產超百億元。煤老闆這個曾經富甲一方的隱秘群體,2009年開始,官方半逼半請政策下,退出歷史舞台,7千多座礦場,陸續關閉,只剩1千座,2009年實施中國大陸規模最大重組,煤炭企業從當年2200個,減到100個。


邢先生的BVI公司

和很多人一樣,邢先生在BVI設有一間公司Firstwealth Holdings Ltd,邢先生100%持股。邢先生通過這間BVI持有以下三項資產:

一是香港上市公司「首鋼福山資源集團有限公司(HK.00639)」的93,693,306股股份,價值約1,920萬美元(2019年10月份市值)。

二是兩個分別於滙豐香港和法國巴黎銀行(香港)開立的銀行帳戶,帳戶中的金額不詳。

三是位於香港的一處房產,該房產登記的業主是邢先生的兒子。



邢先生被中國高等法院判決還錢

據BVI高等法院的判決書,邢先生於2014年3月在中國被捕,於2019年7月才被釋放。

期間,2015年和2016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三項與邢先生有關的民事判決,邢先生被要求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人民幣300,983,348.52元以及截止至支付日的違約金。

三項內地判決的背景為,「興業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為邢先生旗下的公司提供金融租賃服務(一共三項),這些公司因此需要向「興業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根據租賃合同,邢先生對租金給付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由於這些公司後來拖欠租金,邢先生一同被起訴,一共被內地法院判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人民幣300,983,348.52元,以及截止至支付日的違約金。


債權人要求BVI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

由於知道邢先生通過BVI公司擁有資產,為了要債,「興業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稱「債權人」)遂向BVI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

2019年2月26日,BVI法院法官下令,首次承認中國的判決,承認邢先生對被告享有超過人民幣3.25億元(約4845萬美元)以及相應利息的債權。2019年11月22日,債權人進一步向BVI法院申請執行該判決。

在執行判決上,由於BVI與中國之間尚未簽訂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判決的雙邊協定,且中國不屬於BVI《1922年相互執行判決法》下的15個可以直接執行的司法管轄區:

《1922年相互執行判決法》下的15個司法管轄區為英格蘭,北愛爾蘭,蘇格蘭,巴哈馬,巴貝多,百慕達,貝里斯,千里達及托巴哥,奈及利亞,格瑞那達,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圭亞那,牙買加以及澳大利亞的新南威爾士州。

所以債權人只能在BVI起訴邢先生,並由BVI法院再進行裁決是否執行。

以此,債權人又在BVI起訴邢先生,要求法院:指定「公平接管人」(equitable receivers),接管邢先生擁有的BVI公司的股份以及BVI公司的所有權利。

如果BVI法院同意,公平接管人就可以處置該BVI公司擁有的資產,債權人獲得賠償,也就相當於BVI方面同意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

指定接管人的制度源於英國,由於普通法在執行手段方面的不足,接管人被法院指定接管債權人的資產,以清償債務。

最終,2020年1月28日,BVI高等法院同意了債權人「委任接管人」及「接管X先生擁有的BVI公司股份」的要求;未同意債權人要求接管人「接管BVI公司的所有權利」的要求,但採取「賦予接管人有權任命BVI公司新的董事」的替代方案。

債權人成功了。BVI法院為何同意「委任接管人」?在BVI,如果普通的(ordinary)執行方式面臨阻礙(hindrance)或者困難(difficulty),BVI法院即可同意採用委任「公平接管人」的執行方式。普通的執行方法,是發佈財產扣押命令,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如果財產扣押命令下,債務人仍不償還債務,則財產將會被出售。


浩富解析:

本案當中的阻礙或困難是:

邢先生控制的BVI公司,其資產價值不夠明確,如果直接出售BVI公司的股份,很可能導致這些股份被大幅折價變賣,進而無法實現該BVI公司的真實價值,這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而言都不利。因此,BVI法院同意委任「公平接管人」。

BVI法院為何不同意接管BVI公司的所有股份?這是因為,BVI公司的權利,從法律所有權來看,屬於BVI公司所有,而非債務人邢先生所有。沒有獲得公司的權利,意味著接管人不能直接處置BVI公司下的資產(包括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銀行戶頭及香港房產等)。

替代方案:「接管人有權任命BVI公司新的董事」。以此,BVI法院採取了替代方案,即允許接管人在接管BVI公司的股份後,將有權任命新的董事。新的董事上任,就能通過董事決議來處置公司的資產,或者將公司進行清算。


因為接管人將不是毫無根據地直接處置BVI公司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是合法任命BVI公司新董事,再由新董事通過決議進行處置。

這意味著,如果你在中國國內犯了事,在中國國內被債權人告贏了,債權人可以直接去找BVI法院執行你通過BVI公司等持有的海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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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