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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與國家銀行監管協會發表共同聲明

【浩富譯讀】

引文:

少於180天之寬限期。

如果借款人要求寬限,並且證實自己正處於艱困的時期—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受到新冠肺炎的影響—《冠狀病毒援助、救濟與經濟安全法案》提供了長達180天的初步寬限期。在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和國家銀行監管協會的共同聲明中表示,其所需的確認為證明。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和國家銀行監管協會建議貸方在借方的要求或同意之下,可以允許少於180天的寬限期。如果貸方與借方無法就寬限期的天數達成協議,或是雙方無法溝通,則貸方必須默認借方所要求的寬限期不超過180天。如果借方同意一開始的寬限期少於180天,那麼貸方必須給予該寬限期,除非借方同意不需要延長,以及不需要進一步證明自己有財務困難。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和國家銀行監管協會也警告,當貸方履行少於180天的寬限期,必須注意:「為了《冠狀病毒援助、救濟與經濟安全法案》所要求的延長寬限期,貸方的董事會與管理者必須提供額外的必要資源。為了回應借方與確保法規遵循,管理階層應衡量自己的能力,包括任何必要之輔助系統或人力資源,適度地逐漸延長寬限期。」


借方不須提供任何資料或證明。

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與國家銀行監管協會證實貸方可能不會要求借方提供任何資訊,藉以證明其需寬限期,以及不須證明借方之處境困難。然而,貸方也許會與借方合作,更進一步了解借方的處境:「(1)如果借方有因為新冠肺炎造成的任何困難,而借方並未被貸方的要求所誤導,或是被勸阻申請《冠狀病毒援助、救濟與經濟安全法案》的寬限期。(2)任何從借方得知的資訊都與貸方提供的《冠狀病毒援助、救濟與經濟安全法案》寬限期無關。」


借方有權要求寬限期。

對於符合《冠狀病毒援助、救濟與經濟安全法案》寬限期的借方而言,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與國家銀行監管協會闡明即使借方拖延還款,貸方也可能不會判定借方不需要寬限期,或是限制寬限期的長度。


浩富解析:

《冠狀病毒援助、救濟與經濟安全法案》及相關單位提供借方寬厚的借款條件,有需求者,應與專業會計師連絡並討論其借款方式與規則。


原新聞出處:【Ballard Spahr LLP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