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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房東沒收押金 須申報所得

引文:

房東申報所得稅時,應留意租金以外的其他收入情形,高雄國稅局表示,諸如房客提前解約、或是因環境維護等其他因素,房東在租賃期間收取,或從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等,都要申報為其他所得。

官員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影響的層面很多,尤其在租屋市場方面,可能發生商家不堪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提前解除租賃契約;就算不是商家,一般房客也可能因為提前搬離,被房東扣下押金充當違約金。

在上述情況中,官員表示,違約金就不算是租金收入,應列為「其他所得」,除了別忘記漏報之外,還要注意相關成本費用的計算,也跟平常收的租金不一樣。

官員表示,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其餘額才是所得額,就算無法實際舉證,也可以用部頒標準來認定,但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的代價,所以在計算相關良本時,不能跟租金一體適用。

不過在另一種情況中,官員表示,假設房客積欠房租未繳,房東選擇中途解約並沒收部分押金抵付,此時收回的押金就可以視為房租,就還是屬於租金收入的一部分,可以跟其他月份收到的租金,合併計算租賃所得。


浩富解析:

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的是,只要有額外的所得,就可能會有稅賦的問題,有的所得是不會列單申報,所以納稅義務人在每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在查調前一年所得資料未能查調得出該筆所得,而這類所得都是需要靠納稅義務人的自行申報,譬如財產交易所得,不管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均是如此。

如因疫情的關係有領取政府的補助收入,營利事業雖為免稅所得,且政府也未給予扣繳憑單,完全憑藉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因為這會影響到到隔年的未分配盈餘的金額,所以也是需要申報所得,倘若有相關的問題,申報前若能先詢問專業的會計師,提供最完善的申報,較能避免日後被國稅局稽查。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