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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列報海外所得 三個注意

引文:

理財工具百百種,但有時若選到海外金融商品,將會多出不少申報義務,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申報海外所得,須留意申報門檻、免稅額及課稅方式等三大重點,以免漏報挨罰。

官員表示,現在投資理財工具非常多,很多國內投資人,也可以透過銀行等管道,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或資產,諸如基金、債券、國外股票等。

然而這些海外金融商品,雖然在國內就能買賣,但是課稅方式卻與國內金融商品不同,官員表示,海外金融商品的投資收益,不管是基金配息、買賣價差利得,或是其他形式的收益,全都要歸入「海外所得」,申報基本所得額。

官員表示,基本所得額是跟每年綜所稅一起申報,同樣是以戶來申報,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到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就符合申報門檻;至於未達門檻的金額,則可以不用納入基本所得額,也不用特別申報。

雖然海外獲利達到100萬元就該申報,官員表示,但其實基本所得還是有免稅額的設計,各類基本所得額最後要與綜合所得淨額合計,共可享免稅額670萬元,個人除非是炒股大戶,一般來說只要做好申報義務即可,所得金額在免稅額之內,不用怕額外課稅。

如果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免稅額的話,官員表示,則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按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 計算出來的基本稅額,也不是一定會課稅,官員表示,基本稅額還會再與綜所稅應納稅額比較,如果基本稅額較高,才需要就差額的部分補繳。

舉例來說,有位王先生在2019年度海外所得共有1,400萬元,反而國內綜合所得淨額只有100萬元,偏偏他忘記申報海外所得及基本稅額,最後國稅局查獲後,核定王先生當年度有基本所得額為1,500萬元,並予以補稅處罰。

官員提醒,2020年度所得雖然申報結束,但如果民眾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卻忘記申報海外所得,記得及早調閱紀錄並補報,以免受罰。


浩富解析:

現在網路發達投資理財的管道非常多,所以海外投資也成為國人熱門投資標的,只要有所得就會衍生出稅務的問題,原則上台灣的稅務居民,每年每個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何謂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所以有上述相關所得有申報之疑慮,可以協尋會計師幫忙協助申報或諮詢相關問題,以便日後資金能更靈活運用。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