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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境外稅額扣抵 留意三要點

引文:

企業申報所得稅時,境外所得如果已在國外繳稅,可在一定限額內扣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應留意三件事,包括境外所得應扣除成本、扣抵上限、所得是否適用租稅協定等。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在申報所得稅時,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所稅,不過源自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過所得稅,可在報稅時扣抵,但扣抵數額有一定規定。

國稅局整理三大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首先,境外所得額是指國外收入減掉相關成本費用。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109年度取得來自泰國收入共900萬元,取得這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00萬元,此時在計算加計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時,應以境外所得600萬元來計算,而非900萬元。

第二,可扣抵境外稅額有一定限額,不得超過境內所得加計境外所得後,依國內營所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以前述甲公司案例而言,甲公司境內所得800萬元,境外所得600萬元,我國營所稅率20%,原本境內所得應繳稅160萬元,加計境外所得後應繳稅280萬元,增加的120萬元原則上即為可扣抵上限。

第三,營利事業記得留意租稅協定規定,如果取得境外所得,是屬於租稅協定中免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當地稅局卻沒有給予租稅協定優惠,導致溢繳國外稅額,溢繳部分仍無法在我國申報扣抵。

再以甲公司舉例,甲公司自泰國取得的900萬元是權利金收入,依據台泰所得稅租稅協定,權利金上限稅率為10%,也就是90萬元稅額,因此甲公司在台灣報稅時只能列報扣抵稅額90萬元。

不過甲公司在泰國卻繳了135萬元的所得稅,等於多繳45萬元,國稅局表示,甲公司可向台灣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據此向泰國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浩富解析:

營業事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境內、外所得都應該要申報,不過境外所得在當地有繳稅的話可抵扣稅額,但要特別注意境外所得計算是要將境外的收入先扣除因境外收入而產生的相關成本,且可抵的稅額計算也有一定的規定,並非無條件全數扣除,亦需取得相關繳費證明才能扣除,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營所稅前,可提前檢視及試算以避免重覆溢繳稅款影響公司權益,並需注意應取得的文件,以避造成稅賦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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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1/10/24|翁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