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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外商經營四類業務 享優稅

引文:

外資企業在台經營,可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中區國稅局指出,若是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四類服務方式,相關收入可以申請依10%或15%指定利潤率計稅。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如果在我國經營上述四類業務,且成本費用分攤困難者,可以直接依據指定利潤率,計算應稅所得。

在四類業務當中,官員表示,其中若是經營國際運輸業務,這類外商於我國境內營業收入,僅僅10%要視為所得並課稅;至於另外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三類經營方式,則是以收入的15%來計算所得;不過都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後才適用。

官員指出,近年隨著跨國交易日漸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上述優惠案件也逐年增加,最近卻發現有跨國企業利用此項措施,有意規避盈餘匯出的扣繳稅。

該集團透過外國A公司,與我國境內關係企業B公司交易,雙方簽訂諮詢服務協議,合約內容提供會計系統、倉儲管理等作業的諮詢服務,並主張這是技術服務的一部分。但實際查核後,國稅局卻發現其諮詢服務的計費方式,是按B公司的每月淨銷售額,依一定比例收取報酬,官員表示,這明顯是打算將國內關係企業的盈餘,移轉到集團境外事業體。

官員表示,就服務內容來看,也不像是技術服務,而更像是一般行政事務的管理,因此否決其申請。

官員指出,過去受理過合格的技術服務類案件,像是風電業者來台協助建置基礎設施,或是為我國企業牽線並提供專業諮詢,爭取國際金融機構放貸注資,這些案件就跟一般行政事務有別,屬於專業的技術服務,可申請本項利潤率優惠。


浩富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四類服務方式,且成本費用分攤困難者,相關收入可以申請依10%或15%指定利潤率計稅,也就是說扣繳率可降至3%,國際運輸類甚至可以只要2%,比原本扣繳率20%優惠甚多,若是已經繳稅,也可在取得收入之日的5年內申請,再辦理退稅。

除了新聞稿裡提及業者將一般行政事務之管理行為包裝為集團管理服務,實則係將國內關係企業之盈餘移轉至國外的情況會被否決申請,若合約約定之報酬屬於權利金及服務內容係人力派遣服務或未涉及專業技能與知識等,都不在適用範圍。另外,申請人若設立於免稅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國稅局也會注意是否有將個人勞務所得轉換為營利事業所得,或有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假籍外國營利事業之名義,將所得移轉至國外以規避稅負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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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1/10/21|程士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