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56ceb3291f10840fb8815098c1e7cd

【財富傳承】歐盟成員國拒絕透露DAC執行細節

幾乎所有歐盟成員國都拒絕向歐洲議會就行政合作指令(DAC)及其修正案在稅收項目的執行與施行情形做出報告。

DAC最初於2011年通過(理事會指令2011/16/EU),旨在建立成員國間針對稅務資訊自動交換(AEOI)的合作規則與程序,尤其是就業收入、董事費、退休金、壽險產品和不動產等。該指令於2013正式生效,目前已歷經五次修正。最新修正的指令(理事會指令(EU)2018/822,又名DAC6)於2020年7月生效,要求成員國遵守AEOI跨境稅務規劃協議,並對其轄內經營的中介機構實施揭露原則。歐盟已起草DAC7和DAC8,但目前尚未通過。

當重新起草DAC時,幾乎沒有針對前幾次修正案的實施成效進行獨立分析,自2017年起的區間則是完全沒有,因此歐洲議會經濟和貨幣事務委員會成立了一個小組,試圖評估DAC1至DAC4的執行和實施情況。這些對DAC的修訂擴大了AEOI的範圍,要求總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提交帳戶餘額或價值、股息和利息支付、其他財務收入、資本收益、預先稅務裁決和預先訂價協議以及國別報告。

委員會表示關於自動或以其他方式交換的訊息量,尤其是成員國之間的雙邊信息流量,以及此類交換所涵蓋的價值的公開數據非常有限,關於DAC4國別報告中的訊息交換也未有具體數據。

在歐盟2019年進行的評估中發現成員國的訊息交換往往都不超出DAC規範的最低標準,委員會擔心報表上的數據很可能是不完整或不正確的,尤其因為只有少數成員國採用相關程序來審計金融機構提交的資訊。歐盟希望DAC能進一步涵蓋與不動產和金融資產、非託管股息收入、非金融資產(包括如現金、藝術品、黃金或其他在自由港海關倉庫或保險箱中的貴重物品)、遊艇和私人飛機的所有權等相關的資本收益。各成員國應按DAC1交換所有收入類別的訊息,並應審查DAC2關於金融機構報告或帳戶類型的規定,並在必要時擴大範圍以彌補漏洞。

2020年委員會要求歐盟向其提供有關各成員國實施DAC的文件的訪問權限,但因除芬蘭和瑞典外各成員國都反對而被斷然拒絕了,理由是該請求不正當地侵犯了歐盟的職權範圍。

委員會對此回應,歐洲議會幾乎未對歐盟行使其政治權力,以本案來說即為對成員國文件的檢視。委員會表示「若歐盟無法對於其成本、附加價值以及其他法規的合規性做有意義的審計,那麼歐盟的立法品質將會受到影響」,並希望歐洲議會和歐盟能「使出所有法律手段」強制要求相關成員國提供資訊。


原新聞出處:【STEP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