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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適用新制房地所得 須計入最低稅負制稅基

引文:

房地合一2.0自去年7月上路,企業交易適用新制房地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財政部近期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分開計稅部分所得額,仍要計入企業的最低稅負制稅基,也就是與房地合一修法前一致。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的稅基包括營所稅的「課稅所得額」加上「特定免稅所得」,其中課稅所得額方面,在房地合一2.0上路前,企業買賣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是併入計算,自然也會納入最低稅負制稅基。

而去年為抑制炒房歪風,財政部推出房地合一2.0,企業交易新制房地的所得獨立出來,依據持有時間採差別稅率計稅,而非合併於營利事業所得額當中,對於這部分獨立計算的所得,是否也應納入最低稅負制,財政部近期有了明確規定。

官員解釋,儘管企業的房地合一2.0稅制是分開計稅,但實際上仍屬於營所稅的一塊,沒有理由因為獨立計稅就不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此次修正是讓規定更為清楚。


浩富解析:

房地合一2.0去年7月才正式上路,實際施行後有一些比較不明確或不清楚的規定也慢慢在公告細則或其解釋令,如新聞中所述,財政部近期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分開計稅部分所得額,仍要計入企業的最低稅負制稅基,也就是與房地合一修法前一致,僅讓規定更為清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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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2/02/08|翁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