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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老闆不領薪避稅要查

引文:

國稅局已加大力度向S小公司管理層(Officers)徵收工資稅,但企業主(Owners)仍在逃避數十億元的稅收。財政部稅務總局監察長(TIGTA)發布的新報告顯示,國稅局正在選擇不到1%的S公司進行審查,以檢查其是否繳納了工資稅(Employment Taxes,包括社安稅及醫療稅,即FICA)。

稅務專業人士常常推廣一種策略,鼓勵企業主減少自己的工資,同時增加自己公司的利潤,然後他們可以利用這些利潤節稅。該策略利用了2017年新稅法(TCJA)下的較低稅率優惠,利潤按29.6%的最高稅率徵稅,而工資最高稅率為37%(加上額外的醫療保險稅)。在TCJA通過之前,企業主已經利用該策略多年。

在常規所得稅審查時,近一半國稅局專員不會評估薪酬,即使一個獨資經營者沒有報告薪酬,並且可能已經採取免稅利潤分配來代替薪酬。通過以利潤而不是工資支付的方式使得企業節省數百萬元,但也同時使財政部損失數十億元的收入。但是,此次國稅局將更關注工資稅。TIGTA報告稱,多年來S公司不向管理層支付薪水和逃避工資稅。今後在現場檢查S公司的1120-S表時,國稅局專員有機會評估這個問題,通過在國稅局的工資稅職能中對其進行檢查,更直接地解決該問題。

TIGTA在其報告中分析了國稅局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收到的所有S公司稅表,尋找利潤超過10萬元,公司只有一個股東但沒有向管理層支付薪水。它發現,國稅局沒有就26萬6095份此類稅表進行實地審查。分析發現,單一股東的所有者賺取了1080億元的利潤,並以分配的形式收取了690億元;但沒有報告他們收到了他們需要支付工資稅的管理層薪水。TIGTA估計,26萬6095份稅表可能沒有報告近250億元的薪水,從而使企業主避免支付約33億元的工資稅。

S公司在聯邦層面沒有公司稅,公司的盈利由股東自己按照類似於合夥夥伴的方式,通過K-1表「過渡」(pass-through)在股東個人1040稅表中申報。

若公司有虧損,股東可以抵償其他個人所得稅。S公司有兩種主要方式支付給股東:紅利(Dividends)和薪水(Compensations)。紅利是對股東投資的回報,只交納個人所得稅;薪水是員工為公司提供服務的報酬,須交納個人所得稅和工資稅。

稅法規定,公司員工包括普通法意義的員工和管理公司的負責人。S公司業主既是公司的股東,同時又是公司的員工。如果為公司提供了服務,必須支付給自己相應的報酬。如果在1120S表上「公司管理層工資」(Compensation of officers)一欄是「0」,則很可能會觸發對公司稅表和個人所得稅進行審查。因為任何公司都需要有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和運行。至於開多少工資,稅法只規定必須付給自己「合理」的工資,並沒有具體的數額規定,應視具體情況而定(除非初始起步、虧損、停止運營等特殊情況)。

另一個問題是非居民外國人作為企業主的參與。S公司規定股東必須有美國身分,不允許有非居民外國人擔任股東。TIGTA確定了151家擁有非居民外國人股東的S公司及其424份稅表,如將它們轉換為C公司,將有50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

國稅局管同意TIGTA報告中五項建議中的兩項,同意向151家擁有非居民外籍股東的S公司發出信函,要求他們在一年後審查其資格狀況並分析規模。但國稅局不同意其他三項建議:評估不遵守管理層薪酬的風險並更新國稅局審查計畫;評估在分類指南中使用閾值和標準的好處;或使用來自既定工作流的合規性結果來更好地為決策提供信息。


浩富解析:

總結重點如下:

  • S公司在聯邦層面沒有公司稅,公司的盈利由股東自己按照類似於合夥夥伴的方式,通過K-1表在股東個人1040稅表中申報。
  • S公司有兩種主要方式支付給股東:紅利和薪水。紅利是對股東投資的回報,只交納個人所得稅;薪水是員工為公司提供服務的報酬,須交納個人所得稅和工資稅
  • 如果在1120S表上「公司管理層工資」一欄是「0」,則很可能會觸發對公司稅表和個人所得稅進行審查。因為任何公司都需要有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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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世界新聞網 2021/09/26|楊心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