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6429e49be136f00d617c88a4adc6e8

【台灣稅務】財政部:轉售紅單課房地合一稅 6月底前補報可免罰

引文:

財政部26日核釋預售屋買受人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下稱紅單),是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的契約行為,自去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與第三人者,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考量外界迭有反映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獲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去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納稅義務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課稅範圍。

有關紅單交易性質,經洽詢內政部意見,不動產業者與預售屋買受人不論簽訂預售屋紅單(買賣預約)或買賣契約書(本約),兩者均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轉售他人,且依民法相關規定仍屬有效者,其交易日期在110年7月1日以後,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以符租稅公平,並有效落實房地合一稅2.0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意旨。

預售屋買受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的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提醒,預售屋買受人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有轉售紅單,並在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浩富解析:

雖然已有明文規定110年7月1日以後不得再轉讓紅單,仍有部分民眾違反規定轉讓,除需依規定處罰外,在交易所稅得上亦需申報課稅。距離6月30日已不到10天了,提醒民眾盡快檢視在110年7月1日以後是否有轉讓紅單之情形,並盡快補報房地合一,以免再次受罰。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2/05/26|翁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