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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營業人跨區辦特賣 不必另行登記稅籍

引文: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活動,不必另行辦理稅籍登記,不過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在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在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若營業人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登記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及報繳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應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在銷售貨物時開立並交付消費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屬於北市萬華區辦妥稅籍登記的營業人,於今年國慶連假期間,在其他縣市舉辦臨時特賣會,之後經消費者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在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在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浩富解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又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展售場所、…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那麼,常見的連鎖通路品牌業者為出清庫存但在不影響實體門市正常營運情形下,而於市郊或某某辦公大樓中庭舉辦短期促銷特賣會,或有網路通路業者為增加消費者對商品的體驗及銷售,於實體通路舉辦短期體驗活動並於現場以特惠價促銷商品,或參加政府舉辦之活動,於活動現場擺攤展售…等,是否屬「於固定營業場所營業」?

營利事業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特賣活動,如於活動結束後即不再於該處所營業,則屬臨時性展售,稽徵機關基於便民服務及簡化稽徵程序考量,營業人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但須於活動開始前,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仍應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如該活動地點屬長期性,例如網路品牌業者如於實體通路設立長期體驗據點並銷售商品,則應辦理該固定營業場所之稅籍登記。營利事業如有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展售或特賣活動,應留意係為經常性或臨時性,以確認應否辦理稅籍登記或僅須核備,並避免遺漏開立發票,必要時可事先請教稅務人員或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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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2/12/20|陳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