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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八里雙屍案-呂炳宏連帶賠368萬 提再審求翻案遭打臉


浩富解析:

謝依涵5年前犯下八里媽媽嘴雙屍命案,去年獲判無期徒刑定讞,兩位被害人的家屬分別提告求償,死者張翠萍的母親向謝女及其三位僱主呂炳宏等人連帶求償578萬元,去年最高法院判4人應連帶賠償368萬餘元定讞。事後呂男等3人不服,聲請再審主張已盡監督之責、不該受謝女個人犯罪行為拖累,但今被最高院駁回,敗訴定讞。

公司僱用員工從事勞務活動,提供勞務給付並成立僱傭關係,然而若是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公司是否要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條明確揭示了僱用人之責任,及在何種情況下僱用人得免除其責任之規定。

原則上,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加損害於他人即有本條之適用,僱主若無免責事由就很有可能要連帶負本條之責任,而實務上對於「執行職務」的認定又非常廣泛,例如:貨車司機在送貨過程中順路去接送自己的小孩,而在接送小孩的路上撞傷人,實務上也認定此為「執行職務」,僱主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本條之但書,也就是免責條款方面,實務的認定也非常的嚴格,幾乎少有案例是僱主主張免責成功的案例,且縱然僱主真的成功舉證免責了,依照本條第3項之規定,若在此情況下被害人無法獲得賠償,法院還是能夠依當事人之聲請,斟酌僱用人及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身為僱主的您請多加注意,因為本條之連帶責任幾乎是僱主們都躲不掉的賠償責任。

有任何民法相關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載自蘋果 即時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