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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藏獒未戴狗口罩咬傷人 飼主過失傷害罪起訴


浩富解析:

桃園一名藏獒飼主飼養之藏獒突然向鄰居猛撲,咬中鄰居的鼻樑及腹部,造成鄰居鼻子開放性咬傷、上腹壁開放性咬傷等傷害。鄰居提告後,桃園地檢署認為身為一名飼主,本應妥為照管、避免動物一時失控傷及他人,且衡量當時情況,只要飼主為藏獒戴上狗口罩即能避免,顯有過失,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嫌將她起訴。

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要成立本罪,必先符合「行為人出於過失」及「造成傷害之結果」兩個重點。本案中的鄰居,已遭藏獒咬傷,毫無疑問地,已經造成傷害之結果。然而,過失之定義為何?刑法第14條對其有明確的定義:「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本案檢察官即是因為飼主明明就可以幫她的愛犬戴上口罩而避免此傷害之發生,飼主顯然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處,因而將她起訴。

另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之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須注意的是,本條規定是由「占有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若本案飼主請朋友或家人代為溜狗而發生本案意外事件,則因該朋友或家人取得藏獒之占有,必須負損害賠償之責,該家人或朋友並不能主張其非飼主而免責。

過失傷害的範圍包羅萬象,尤以車禍案件等為大宗,若有任何相關民、刑事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蘋果即時 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