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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傳核廠主控制室包封洩漏測試標案 台電:與事實不符

引文:

針對外界指台電「核一、核二、核三廠主控制室包封洩漏測試」標案,台電昨(廿七)日鄭重澄清,內容多與事實不符,且再次重申,台電公司的招標絕對按照政府採購法,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態度,不袒護任何廠商,對任何招標案均進行嚴審。

針對外界質疑「測試關鍵『品保方案』竟可得標後再審?」台電說明:本案標案規範設計已有要求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具備「品質保證方案」文件能力之證明,得標後廠商才需提出符合本次招標範圍之「品質保證方案」,供台電審查,此為業界普遍作法,並無不妥;至於本(第七)次廢標原因,係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規範,與品保方案無關。

至於「測試團隊實績經驗嚴重縮水至六年二次」;台電說明:原招標工作範圍係「抓漏」及「測試」,台電考量過去招標不順,為求提高廠商投標意願及招標順利,且台電已建立自主「抓漏」技術,本次招標範圍僅限於「測試」,基於「測試」部分,國際業界已有共同標準程序遵循,因此合理放寬投標規範中廠家的實績經驗改為六年二次,且台電公司亦有把關審查機制,已足以確保測試之有效性。

而「少了抓漏重測經費占比過高」;台電說明:原招標工作範圍係「抓漏」及「測試」,本次招標範圍僅限於「測試」,工作範圍減少,預算大幅降低四成,費用之佔比自然會有所改變,實際上,「重測」費用降低,並未如外界所述大幅提高。

另「測試的結果無助於改善核電廠安全性」;台電說明:控制室目前的適居性狀態已完全符合法規設計要求與規範,且每次大修均進行測試與驗證,本次招標可再進一步驗證控制室適居性。


浩富解析:

按政府採購法第52條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政府機關得以最低價格標、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之方式,決定得標廠商。

為免廠商在最低價格標的採購案件中,以削價競爭的惡劣手段得標,同法第58條設有削價競爭的防堵條款:「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另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有就此情況特別發布「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之函令,若最低標的總標價低於底價的百分之七十,機關又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時,可以請廠商於期限內說明,若機關認為合理,就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若廠商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機關得依同法第101條處理,也就是將該惡質廠商登載於政府採購公報(俗稱:政府採購黑名單)上,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該惡質廠商一年內將無法再為任何投標行為,若有押標金者,亦不予發還。

若您有計畫投標政府採購案件,務須先釐清政府機關該案件決定廠商之方式,倘機關採最低標決標,仍應考慮自身承辦該案件之成本,不應為了得標而削價競爭,因為政府採購法以及相關行政規則對於削價競爭過了頭的廠商,都是有把關機制的,一個不小心,自己的事業被刊上了政府採購公報(黑名單)上,那可是得不償失!

若有任何政府採購法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YAHOO!奇摩新聞 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