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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警員擊斃拒捕竊賊獲判無罪 北檢:尊重判決

引文:

竊嫌黎育維為躲避警方追捕,開車衝進台北市西門町徒步區,遭時任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員張景義開槍制止,其中1槍穿過副駕駛座車窗將黎嫌擊斃;台北地檢署前年5月將張景義起訴,一度引起熱議;該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全案於今天宣告無罪定讞;對此,北檢今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

新北市中和警方於2013年8月13日晚上,攔查涉偷汽油的黎嫌一路追至台北,在西門町的警員張景義獲報,見黎男開車上人行道,在黎嫌撞車時掏槍嚇阻,但黎嫌不從,張景義因而開2槍制止,誤將黎嫌擊斃。

張景義指稱,黎嫌開車衝撞他,為顧及人行道上民眾安全,他才射擊車輪;北檢雖曾兩度將張景義不起訴,但都被高檢署發回續查,北檢第3度調查時,經還原事發過程,認為張景義當時站在車輛右前方2公尺處,監視器雖未錄到開槍經過,但錄到黎嫌正倒車想逃,而非向前衝撞,也看不出黎嫌衝撞行人的意圖,認為用槍時機並非急迫。

檢方認為,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張景義當時掏槍已達嚇阻效果,用槍時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

檢方根據彈道鑑定報告指出,張景義擊發2槍,1槍從右前擋風玻璃射入,擊中黎男腹腔;檢方起訴認為,張景義辯稱瞄準輪胎射擊的說法,和彈道報告有落差,認定用槍時機不符規定。

法院則認定,黎男是毀損公物的準現行犯,並開車在人行道上疾駛,撞開阻車石才暫時停下,嚴重危害民眾生命,張景義拔槍喝令黎男下車,黎不下車也不熄火,仍保持可隨時加速移動的狀態,張景義站在車子右前方,見車輛還在移動,隨時可能加速危及路人,情況急迫刻不容緩而開槍嚇阻,當下已無更適合的替代警械,確有急迫需要,屬合理使用警用配槍,判決張景義無罪。


浩富解析:

民法第184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凡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皆要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而國家賠償法第2條更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明示了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若因故意過失侵害人民權利時,應由國家負賠償責任。

另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若人民欲依國賠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亦即「協議先行」制度,若賠償機關拒絕賠償,或不為協議者,人民方得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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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