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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亞馬遜45州起徵銷售稅

與各州稅務署對抗多年,電子商務巨擘亞馬遜(Amazon)已決定從4月1日起對全美實施銷售稅的45州及哥倫比亞特區的消費者收取該稅。亞馬遜之舉可能打破全美電商多年來有意規避銷售稅的局面,引發骨牌效應。

長久以來,州政府在處理網購和郵購的稅務問題上,採用的是1992年聯邦最高法院對奎爾公司訴北達科他州(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一案的判例,該判例禁止州政府向未在該州有實體存在(Lack of Physical Nexus)的電商強行徵收銷售稅。在奎爾公司獲勝以後,美國電子商務(E-Commerce)的發展得到了很好的法律保護,例如亞馬遜,因為它在內布拉斯加、愛荷華等人口稀疏或較小的州沒有設立辦事處或物流中心,所以一直未向這些州的消費者課徵銷售稅。

電子商務的特殊性質和課稅模式,不僅對傳統商鋪模式企業形成衝擊,也造成各州政府的稅基流失。銷售稅對於各州及地方政府的財源可謂挹註頗大,尤其是不需要繳納收入所得稅(Income Tax)的德克薩斯、佛羅里達、華盛頓、懷俄明等州,銷售稅約占政府收入的三分之一。


浩富解讀:

在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下所催生的消費變革已經無法與1992年時電子商務興起之初的消費比重相比。隨著電商銷售額年年的增長,各州政府也愈發感受到這些蒸發的網路銷售稅帶來的影響。實體零售商也同感深受,近年來也企圖爭取網路銷售稅以期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網路銷售稅又被稱為「亞馬遜稅」,可能會減少網路購物的優勢,影響部分家庭轉往住家附近的實體店面消費,但應該不會對整體電子商務銷售起到巨大的阻力。且能為各地方政府帶來相當大的收益,加速地方建設與發展,同時減低個人所得稅所占收入比重,對消費者而言可能不全然是好消息,但在未來可能是無可避免的趨勢。